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李春蘭、李春連、鹿寨縣小蓉食品店、梁翠英)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核查處置模塊下達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處置任務,涉及我局轄區4家食品經營單位,現將核查處置公告如下:
被抽檢單位:李春蘭、李春連、鹿寨縣小蓉食品店、梁翠英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2月25日,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依法對李春蘭攤點的芒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2025年3月25日,檢驗機構出具的李春蘭《檢驗報告》(編號:GXS322500545)結論是:經抽樣檢驗,吡唑醚菌酯,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2月25日,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依法對李春連攤點的芒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2025年3月25日,檢驗機構出具的李春連《檢驗報告》(編號:GXS322500539)結論是:經抽樣檢驗,吡唑醚菌酯,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2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依法對鹿寨縣小蓉食品店當日銷售的小臺芒(芒果)、橙子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2025年3月27日,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GXS322500594、GXS322500595)顯示:經對“小臺芒(芒果)”抽樣檢驗,結論為:乙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對“橙子”抽樣檢驗,結論為:克百威,克百威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2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依法對梁翠英當日銷售的小臺芒(芒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2025年3月25日,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GXS322500514)顯示:經對“小臺芒(芒果)”抽樣檢驗,結論為: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上述被抽檢單位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現決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抽檢的食用農產品農藥殘留含量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種植者為提高產量,加大用藥量或未遵守間隔期規定,導致產品中農藥殘留量超標。被抽檢單位在購進時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致使該殘留量超標的產品上市銷售。
被抽檢單位整改措施: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履行經營者進貨查驗義務,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執行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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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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